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
二、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仅无息退还本合同的所有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等待期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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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并由保险公司确认初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并由保险公司确认初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仅无息退还合同的所有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等待期为自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 |
一、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患有恶性肿瘤,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前曾患有恶性肿瘤;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年龄:50-7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